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