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判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38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應駁回之;對於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復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項、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六三三號),聲請交付審判,惟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交付審判之聲請,此項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抗字第七二七號參照,該抗告人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亦經會台第七三七七一號決議駁回),是本件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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