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56號

原告 顏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惠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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