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號

原告 蔡富強

被告悅影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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