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麗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294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82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820元,逾期不繳,即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毓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