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勇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印康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