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02號
聲請人 陳宜憶
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聲請調解,並依同法第153條之1第1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相對人並無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要件不符,仍應依民事訴訟法核定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2,527,572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