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64號

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蔡承瀚蔡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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