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鳳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717號、99年度緩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手冊壹本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鳳嬌前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速偵字第5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六合手冊1本,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