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被   告  歐速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芳
被   告   陳清福 (已歿)
        陳建安
被   告   林美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建安為被告陳清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清福於103年12月22日宣判後而於同年月25日
死亡,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陳清福之繼承人陳建安
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茲因本件上開承受訴訟人迄今
均未為承受之聲明,被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原
告陳清福之繼承人陳建安為被告陳清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