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2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婕妤
被   告  徐鴻鑫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82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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