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 高光明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許勝三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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