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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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強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現正在監服刑中。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4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4月16日法矯字第0980014664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11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