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陳倉復
       黃宥渲
上列原告 陳倉因 、黃宥渲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