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劉乾緯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周陳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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