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劉乾緯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周陳玉 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