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8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昭源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
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另於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妨害風化
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本件不構成累犯),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仍不知警惕,再犯
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誠心悔過之意,
量刑自不宜從輕。惟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已係年滿80歲之人
,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1
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4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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