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 曾福財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告 陳英月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柏睿 律師被告 林仁德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己文 被告 張陳眠
陳新傳 陳烘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瑌櫻 被告 陳樹欉
陳俊仁 陳登立 陳登泉 陳威成 兼上三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世昌
陳欽明 陳俊卿 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被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