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萍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續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復衡酌被告與告訴人均無調解意願,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續字第16號被告李金萍女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萍前因故對 黃泓睿 之父母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9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其臉書帳號「李金萍」於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可不具名發文)」社群網頁處,刊登其前於110年12月間所拍攝黃泓睿之照片1張,並於黃泓睿照片下方留言「品行道德,上梁不正,下樑歪」等言詞,而公然貶損黃泓睿之人格名譽。嗣經黃泓睿於111年6月9日瀏覽網頁而查知前開留言內容並提出告訴,因而查悉。
二、案經黃泓睿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金萍於本案警詢中及另案審理中之供述1.證明其與黃泓睿為鄰居關係,曾與黃泓睿之父因房屋漏水之事存有口角爭議,惟與黃泓睿本人無本案外之仇恨糾紛之事實。2.證明前開貼文所刊登之照片1張,係其本人拍攝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黃泓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其與被告未曾發生仇恨或糾紛,而遭被告於上開時、地,於臉書可供不特定多數人見聞之社團內,刊登其照片並留言辱稱「上梁不正,下樑歪」之事實。3證人 黃彥輔 於另案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證明其曾於前開社群網頁見聞被告前開張貼文章暨照片,可辨識出留言所指對象即告訴人,且所稱「上梁不正,下樑歪」等語,自文意理解即係講述告訴人人格之事實。4證人 許柏凱 於另案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證明其曾於前開社群網頁見聞被告前開張貼文章暨照片,可辨識出留言所指對象即告訴人之事實。5證人 郭叡誠 於另案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證明其曾於前開社群網頁見聞被告前開張貼文章暨照片,可辨識出留言所指對象即告訴人之事實。6證人 蘇美淑 於另案審理中之具結證述、蘇美淑庭陳照片1張、「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可不具名發文)」社團留言發文暨照片資料1份證明其曾於前開社群網頁見聞被告所張貼前揭文章暨照片,而該網頁所刊登告訴人照片,係被告案發前持手機拍攝所得;另被告曾有於證人蘇美淑為另案而在偵查庭外候訊時,拍攝證人蘇美淑照片後,利用同一臉書帳號,將證人蘇美淑照片刊登至「台南爆料公社」社群網頁之事實。7「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可不具名發文)」社團留言發文暨照片資料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前開行為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乙節,經查被告前開言詞,係無端對毫無糾葛之第三人謾罵指摘,而尚非對告訴人指摘何特定事項,告訴人就同一事實提出告訴其告訴法條容有誤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檢察官鄭聆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靜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