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訴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6年訴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著作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易字第30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兼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94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但依同法第四百六十條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他造於此項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即應視為同意追加。(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59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經被告以時效完成為抗辯後,原告乃追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主張,被告雖於準備程序中不同意追加,但於言詞辯論程序時無異議復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法即應視為同意追加,合先敘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丙○○係設址於台中縣○○鄉○○路29之2「新視際錄影帶店」之負責人,而被告乙○○為該店之店長,二人因涉犯著作權法,並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6日為警查獲未經原告授權而出租原告所有系爭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11號判決被告二人有罪在案,目前正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原告是經由國外美商公司取得授權,需支付新台幣超過百萬元之權利金,甚至達千萬元,然被告等未經原告之授權,擅將原告所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意圖營利供不特定之消費者使用而為出租行為,實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為此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並併追加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求為判命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93年5月23日即警詢提出告訴時,或93年6月23日即檢察官偵訊提出告訴時起算請求權時效,是至95年5月22日或95年6月22日斯時請求權已完成而消滅,本件附民訴訟於96年1月29日始提起,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對於原告與全輪影帶店間契約書所定六個月期間內,訴外人 楊玉雲 將光碟斷賣給被告之約定,被告並不予爭執,惟被告對於扣押光碟是否契約書所定六個月期間一事,被告並不知情,因:⒈影片是否授權期滿、影片是否得賣斷,外觀上無從分辨。甚且得利公司代理商飛寶公司的業務經理 蔡金寬 都必須回去查電腦才能知道授權期間是否期滿、影片是否處於可以賣斷的情形,則何能苛責或遽以認定被告一定「明知」影片尚在授權期間?至於影片外觀的註記標語,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影片上在授權期間內。另扣案光碟上的註記標語,或僅為VCD發行商之原告公司與簽約店間之內部民事約定,或為發行商單方聲明,均無拘束交易第三人經由買賣而取得影片之所有權,遑論有對抗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之效力。又扣案影片自原告發片後至被告實際出租之期間為何,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明知扣案影片尚在授權期間內,因:得利公司何時發片,僅有得利公司、代理商飛寶公司、簽約出租店始能得知,被告及任何消費者根本無從知悉,是被告當無法得知扣案影片尚在發片後六個月的授權期間內。得利公司本身未能積極管理監控簽約商,其本身亦有疏失。且本件查扣光碟數量很少,被告出租數量亦相當少,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顯屬過高,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丙○○係設址於台中縣○○鄉○○路29之2「新視際錄影帶店」之負責人,而被告乙○○為該店之店長,二人因涉犯著作權法,並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6日為警查獲未經原告授權而出租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影片,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11號判決被告二人有罪在案,被告因本件違反著作權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4月,被告不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82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參照)。是請求權人若主觀上認其有損害及知悉為損害之人即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效,並不以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必要,至該賠償義務人於刑事訴訟中所為之否認或抗辯,或法院依職權所調查之證據,亦僅供法院為判刑論罪之參酌資料而已,不影響請求權人原已知悉之事實。本件原告於93年5月23日對新視際影音光碟店之負責人即被告丙○○人提出告訴,此有偵訊筆錄卷附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故斯時原告業已知悉被告丙○○侵犯其著作權,關於主張被告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93年5月23日起算時效。另原告於93年6月23日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獲知乙○○侵權之情,有訊問筆錄卷附可證(見本院卷第40頁),是原告對乙○○之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於93年6月23日起算。上揭時效進行期間,縱原告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提附帶提起民事賠償(案號:95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訴訟程序已經撤回,而時效視為不中斷,其於96年1月29日向本院所提附民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時效完成,既經被告以時效完成抗辯,拒絕履行,為有理由。則原告依此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主張其由國外美商公司取得授權,需支付超過百萬元之權利金,甚至達千萬元,然被告等未經原告之授權,擅將原告所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意圖營利供不特定之消費者使用,每部出租價格約50元至80元不等,此舉已使原告受簽約權利金約20萬至30萬元之損失,被告二人即應返還原告著作物產物所應支出之對價20萬元等語,惟為被告否認,並辯稱:
系爭影片係原告於發行至簽約店家訴外人楊玉雲經營全輪影帶店之正版帶,因訴外人楊玉雲不欲經營,遂將系爭影片與伊以電視架等物共估價11600元互易,伊換得出租不過105次,縱以每次80元計算,亦不過8400元,扣除先前之11600元後,反而虧損,並無利益等情。查系爭影片係原告於發行至簽約店家訴外人楊玉雲經營全輪影帶店之正版帶,因訴外人楊玉雲將系爭影片與被告以電視架等物共估價11600元互易,經證人楊玉雲於偵查中證明有互易情事,並為原告所不否認;又被告稱所換得系爭影片出租105次,以每次80元計算,則可得8400元,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究竟獲利若干,自應以被告自認為準。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既支出11600元以換取系爭影片,扣除其出租所得8400元,並無利得,自勿庸返還。
七、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為均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無礙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C附表:
┌──┬───────┬──────────┬──────┬──────────┬──────────┐│編號│影碟片名│得利公司發片日期│影碟片數│取得影碟日期│出租影碟日期│├──┼───────┼──────────┼──────┼──────────┼──────────┤│⒈│絕配戰警│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VCD貳片│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⒉│ 蒙娜麗莎 的微笑│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⒊│佛萊迪大戰 傑森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⒋│晴空戰士│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⒌│魔法靈貓│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⒍│即時追捕│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⒎│飛俠 彼得潘 │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⒏│我愛一嘴毛│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⒐│飛鷹│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⒑│盛夏獅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⒒│非關女孩│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同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尚未出租)│├──┼───────┼──────────┼──────┼──────────┼──────────┤│⒓│美國派之昏禮│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同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迄│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日間之某日││├──┼───────┼──────────┼──────┼──────────┼──────────┤│⒔│二十八天毀滅倒│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同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數│││迄同年月十八日間之某│││││││日││├──┼───────┼──────────┼──────┼──────────┼──────────┤│⒕│槓上富家女│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同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迄同年月十九日間之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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