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ThomasC.訴訴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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