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王寶秀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被告 楊剛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