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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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馬駿野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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