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