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計陸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為淨重計六.0三公克)係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所持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