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賭博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三一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二份、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三一六號函文一份、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份、拘票二份、拘提報告書二份、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八九○○四一六三號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且拘提報告書載明被拘人行蹤不明,顯然無法將被告執行到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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