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劼(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3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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