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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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酬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酬金事件,原告於民國95年10月2日提出之起訴狀,具狀人欄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韓金發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947 號裁定(95.10.11)[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947 號和解筆錄(95.12.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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