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其餘被訴毀損、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