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