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20號聲請人甲○○(即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因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一筆不動產仍在處理中,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92年度司字第370號及98年度司聲字第2462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12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