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3日│97年9月1日│97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684號│偵字第2684號│偵字第283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76│97年度訴字第1676│97年度訴字第18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2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76│97年度訴字第1676│97年度訴第1812號││││號│號│││├────┼────────┼────────┼────────┤││判決│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30號│更字第330號│更字第330號│││(與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1、3│(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曾經本│所示之刑,曾經本│所示之刑,曾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院裁定應執行有期│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97年9月中旬至同│││││年9月底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66、5110-│││││511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99年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