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6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1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915,956元(其中本金為601,204元,利息為314,752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甲○○於9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1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7,229元(其中本金為11,417元,利息為5,812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甲○○於91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91年6月17日起至96年6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6年9月14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7,392元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甲○○於92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元,約定自92年11月7日起至96年11月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
96年4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8,304元及自
96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6年9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7392元││││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甲○○│96年4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8304││││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01204││││算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9年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417││││算之違約金。│││元│││││├──┼───┼─────┼──────┼──────┼───────┤│3│新臺幣│甲○○│96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392元││││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4│新臺幣│甲○○│96年5月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8304││││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