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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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047號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永興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20047 號裁定(99.05.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中簡 字第 2137 號(99.08.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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