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裁判案由:暫時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14號抗告人 詹明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霞 間關於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