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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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14號抗告人 詹明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霞 間關於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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