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國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66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連國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合法要件(曾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犯罪事實(民國106年10月15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補充、更正:
1.犯罪事實一、關於起訴合法要件部分,補充:「被告連國偉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3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1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73、174、175、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99年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均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2.犯罪事實一、關於累犯事由部分,補充:「後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及易科罰金,於106年3月1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3.犯罪事實二、記載犯罪及查獲時間為「106年10月5日」,均更正為「106年10月15日」。
4.犯罪事實二、最後一行補充:「並扣得(與本案無關)如附表所示夾鍊袋裝透明結晶3包」。
㈡證據補充、更正:
1.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據清單欄編號三、證據名稱,應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4日出具報告編號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65頁)。
3.證據清單欄編號「六」應更正為「四」。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不另論罪)。被告有起訴書所載及前揭補充累犯事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經處遇、刑事訴追,仍未戒除毒癮,再施用足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漠視法令禁制,本應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本質乃自戕行為,本於刑罰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毒偵卷第4頁、第5頁、第8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夾鍊袋裝透明結晶3包,鑑驗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無法認屬違禁物,且檢察官並未釋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亦未執以主張沒收。準此,就該等物品,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應由檢察官或權責機關另為適法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重量記載│鑑驗結果│鑑驗結果出處│├──┼─────┼─────────┼─────────────┼───────────────────┤│1│夾鍊袋裝透│含袋毛重0.8公克,│安非他命藥品未檢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6│││明結晶(編│因鑑驗取用0.0021公││日出具報告編號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號1)│克(毒偵卷第66頁)││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66頁)。││││。│││││├─────────┼─────────────┼───────────────────┤│││實稱毛重0.808公克│未檢出下列管制藥品或毒品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2月││││,取樣0.0005公克(│分:Amphetamine、Methamph│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本││││本院卷第34頁)。│etamine、MDMA、MDA、Morp│院卷第34頁)。│││││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Tramadol、Triazolam。││├──┼─────┼─────────┼─────────────┼───────────────────┤│2│夾鍊袋裝透│含袋毛重3.9公克,│安非他命藥品未檢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3│││明結晶(編│因鑑驗取用0.0184公││日出具報告編號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號2)│克(毒偵卷第60頁、││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60頁、第64頁)。││││第64頁)。│││├──┼─────┼─────────┼─────────────┼───────────────────┤│3│夾鍊袋裝透│含袋毛重3.8公克,│安非他命藥品未檢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6│││明結晶(編│因鑑驗取用0.0016公││日出具報告編號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號3)│克(毒偵卷第67頁)││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67頁)。││││。│││││├─────────┼─────────────┼───────────────────┤│││實稱毛重4.0230公克│未檢出下列管制藥品或毒品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2月││││,取樣0.0004公克(│分:Amphetamine、Methamph│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本││││本院卷第34頁)。│etamine、MDMA、MDA、Morp│院卷第34頁)。│││││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Tramadol、Triazol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