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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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68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銘寶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