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57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俊勲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在臺南縣○○鎮○○
里○○路○巷○○號,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