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