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 王春心 上訴人與被告 王春玉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57,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