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260號

聲請人 詹石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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