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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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阮文柳
阮氏祿
共同代理人 黎佳娟
陳氏映
奕銓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
郭乃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冠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8,9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