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43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隆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簡字第17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75、8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隆榮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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