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43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隆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簡字第17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75、8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隆榮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