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丁○○
3、7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乙○○對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3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4年3月16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3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7月16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876,3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1件、授信約定書2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2件、放戶交易查詢1件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1日合併案外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96年8月27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8月31日核准在案。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16-209│建│45.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616-320│建│14.00│全部│├──┴───┴────┴────┴────┴─┴────┴────┤│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1│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2層樓房│34│41│75│平│全部│││29│農路288巷96│區虎尾寮│鋼筋混凝│.2│.2│.4│方│││││弄23號│段616-20│土造│1│2│3│公││││││9地號│││││尺││├──┴─┴──────┴────┴────┴─┴─┴─┴─┴──┤│相對人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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