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調字第136、147、163、177、184、20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政謀 等人間.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已有規定。且有無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型系統廠,相對人無基於任何法定原因跟聲請人終止勞動契約,聲請人亦未合意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兩造間之雇佣關係仍然存在。且聲請人處於給付勞務狀態中,隨時聽候相對人差遣,又相對人均任職於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謀不給付聲請人工資,應負連帶責任,不任職上開公司之相對人,則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聲請人負連帶責任,爰依勞動契約及上述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並請求相對人等連帶給付聲請人工資如本件聲請調解狀之聲明所載,其餘款項則保留法律追訴權,目前暫不請求。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已於101年4月間,對訴外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達電公司)及本件之部分相對人,為類似於本件請求內容之調解聲請,經本院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一0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致上開事件之調解程序,一直無法開始進行之情,有本院一0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事件卷宗可參。且聲請人於先前亦多次對其他訴外人公司及個人,提起類似本件請求內容之調解聲請,惟經本院裁定命繳納調解聲請費後,聲請人均拒不繳納,致該等事件之調解程序,均一直無法開始進行之情,亦有本院一0一年度補字第62、194、375號事件卷宗可參。準此而言,可認聲請人於上開事件雖具狀聲請調解,惟已難認其有聲請調解之真意。就本件而言,聲請人於六次聲請調解時,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則基於上開之說明,亦可認聲請人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故本院認為聲請人本件六次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參以聲請人先前聲請調解時,均係主張其係為訴外人台達電公司所雇用,本件之部分相對人僅係該公司之經理人或監察人,然其於本件卻又改為主張兩造間之雇佣關係存在,即其係為相對人所雇用,前後所述已有不一,準此,亦難認相對人有與聲請人達成調解之可能。從而,亦可認本次聲請人六次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六次調解之聲請,均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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