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38號上訴人 何東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銘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