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劉貴富
陳茂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被告 廖秋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廖秋鄉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中為被告無罪(就原告陳茂榮部分)及不受理(就原告劉貴富)之諭知。依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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