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85號聲請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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