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974號
原告 楊智年
訴訟代理人 楊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強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