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02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被告 楊黃金

訴訟代理人 楊喬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 楊宗育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楊宗育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柒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宗育於:㈠民國103年5月20日與原告(原告前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告為存續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借款新臺幣(下同)31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利息為年息4.93%計付,自借款日起每月一期共分84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

  1,000元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103年12月18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利息為年息9.42%計付,自借款日起每月一期共分84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

  1,000元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楊宗育自107年3月、107年5月起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430,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楊宗育於107年2月18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於法定期間聲明限定繼承,是被告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楊宗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原告430,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卷第99頁書狀)。

二、被告則以:對楊宗育積欠原告如聲明所示款項之事實均不爭執(卷第175頁背面);但被告以繼承人身分已繳納楊宗育下列款項:108年8月28日繳清107年綜合所得稅113,673元、109年9月17日繳清108年綜合所得稅213,035元、辦理喪葬事宜費用支出251,800元,合計578,508元,已逾繼承楊宗育遺產430,755元,原告請求為無理由(卷第61頁)。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的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放款查詢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認為真實。被告雖抗辯以繼承人身分繳納楊宗育積欠之稅款及支付喪葬費用後,已無任何遺產可清償原告之欠款,惟原告依法請求被告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楊宗育借款,被告既為其繼承人,即無不合;至有無遺產可供清償原告債權,則應由原告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時之遺產結算結果而定,尚不影響原告本件訴訟權之行使,併為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與楊宗育間消費借貸關係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繼承楊宗育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30,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併所提之證據,經核對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五、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李月君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154,089元

4.93%

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期)計付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3期。

2

276,686元

9.42%

自民國10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期)計付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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