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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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甲○○
乙○○原名: 林翰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丙○○
9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500元,尚不足新台幣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冒佩妤